日前,笔者租房时签了这样的一份定金协议书:
定金收付书
出租方: 北京宏润伟业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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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甲方愿将 房间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为达成协议,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 (大写), 以保证双方协议书真实性和合法性。如任何一方违约,定金将作为赔偿金赔付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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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 元,付款以押* 付* 的方式。起租日: 200*年 * 月* 日 ,如果 200*年* 月* 日前不交纳房租,视为乙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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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宏润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甲方) 代签人 :
承租方: (乙方)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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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份看似合理的定金协议书背后却隐藏着对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我国合同法规定:
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或幅度范围;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而法学理论界又从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将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二种。支持补偿性违约金的学派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持惩罚性观点的学者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约定的对违约方进行的一种惩罚。
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二者兼而有之,但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我们在签定合同时要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的约定。尤其是在现在房产市场活跃、涨幅较大时期,购房者最好把违约金约定高一点。这样不仅对上家是一个约束,同时也使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
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
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订金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购房者签字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要写错,否则到时后悔不迭。
也就是说 : 按照改宏润伟业房产经纪公司的合同,当我方(交纳定金方)违约,对于我方罚金××× 元(定金额),而当他方(收取定金方)违约,只是退还我方已缴纳的定金而已,此合同条款看似对交纳定金方没有损失,因为如果对方违约,我方也可以拿回已交出的定金,但其实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我相信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不光会只有我一人,但为什么很多消费者甘愿吃哑巴亏,或者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然在经济上没有损失,虽然中介违约但付出的定金也已经收回,就不愿再追究。其实这也正是目前房产中介如此猖狂的根源所在,甚至很多所谓的房产经纪人并没有合格的执业资格,所以,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应该从这种小事做起,
1、明确定金的法律概念,拒绝在有违法律规定的合同书上签字
2、要求房产经纪人出示其执业资格证明
3、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住
没有什么小事 小到不值得你去关注
也没有什么大事 达到你尽了力还做不到
让我们一起来抵制房屋中介的不平等条约,一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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