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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要求业主办理入住的时候,必须首先交纳契税,只有交纳了契税,才能够办理入住手续。即:开发商以交纳契税作为业主入住的前提条件之一。然而,我们认为,开发商的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开发商的理由在于:
第一、合同有明确约定,由开发商代业主交纳契税。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既然业主同意了由开发商代为交纳,就应当履行承诺。
第二、由开发商代交契税能为业主节省很多的时间成本,免去业主办理产权证的诸多麻烦。
但是,开发商的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签定之时,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开发商的做法违背了业主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业主签约时,很多开发商明确表示,合同只能看,不能改动。基本就是除了姓名错误以外“一个字都不能改”,否则,业主“可以选择不签”。这种情况,在2007年房地产市场特别火暴的时候,非常普遍。很多业主,被迫无奈、忍声吞气,只能选择签字。所以说,让开发商代收契税是业主无奈的选择,不是业主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关于这一点,相信很多业主都有体会,都能够证明。
第二、开发商代收契税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机关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563号)的规定,“北京市契税征收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2004年12月31日停止国土、房屋管理部门代征契税的委托工作”。由这个通知可以看出,契税是不允许代征的。可能开发商会争辩,通知禁止代征,并没有禁止代收嘛。那么我们根据通知的精神,国家对契税的征管工作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也就是说,是否征收、征收多少、何时征收、征税与纳税主体等等,都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开发商的做法,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原则。
进一步的讲,在契税交纳义务还没有发生之时(开发商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交纳,而办理产权证往往在业主入住后1-2年后才开始),就由开发商先行收取契税,歪曲了税法关于交纳时间的程序性规定。
第三、从民法上的委托关系原理来讲,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交纳契税委托关系。由于契税是交给国家的,所以,开发商只是一种代理交税行为。说到底,就契税问题上,业主与开发商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是关于委托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委托关系是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关系的基础上,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动摇时,则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都应准许当事人终止委托关系。所以,业主可以单方面解除对开发商的(关于代为交纳契税)委托。
第四、开发商无偿占用业主的资金,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每个业主预交几千至几万数额不等的契税,全部业主的契税累加,数额相当可观。由于从业主入住到办理产权证之间,往往有1—2年的间隔,因此,开发商获得了一笔数额巨大的1—2年期无息贷款。这笔钱,在房地产不景气的现在,对开发商非常珍贵。这背后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是开发商誓死捍卫其权利的根本所在。然而对业主来说,开发商无偿占用了业主的资金,非法侵占了该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总而言之,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的不诚实、不信用显而易见:国家规定契税不能代征,开发商明知故犯,国家规定的交税时间未到,开发商视而不见,代收的行为侵占业主资金、开发商却牢牢捍卫其既得利益。考究根源,乃其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明白这一点,业主就能想象要夺回其应有的权利充满坎坷与艰辛。所以说,维权尚未成功,业主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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