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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合同对不收房不利!当时,开发商没有谈判的可能,谁让这破房抢手,你不买有人买。
1,有半年的时间不收房,合同没有相关罚则,只是物业费15天后开计算,反正收不收都要计算,无所谓了。
2,关于开发商代理办产权。合同的正文没有约定,但附件八第11条4款有约定。第十一条只针对合同正文第20条《产权登记》。并非针对正文第十五条《交接手续》。
3,合同正文第27条对我们有保护。摘录如下:
第27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4,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2.10款,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公共绿地、公共道路、公共停车厂在约定日期未达到使用
也就是说,诸如车库、大门、绿化等不符合入住条件的,我们有权要求开发商补救或补偿。

转自焦点论坛原文由网友知语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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